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與勞動合同糾紛不同。離退休人員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被原單位返聘的,雙方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應當屬于勞務合同關系,受民法的調(diào)整。離退休人員不同于一般勞動者,與一般勞動者相比,離退休人員有相應的社會生活保障,而一般勞動者沒有,換句話說,沒有工作,一般勞動者等于無生活的保障。從理論上說,勞動法律沒必要對已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員再提供額外的基本的保障,因此,已過退休年齡的人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應當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而屬于勞務合同關系。
用工簽訂勞務合同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不違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勞務糾紛又叫勞動爭議,是指提供勞務期間發(fā)生的糾紛。出現(xiàn)勞務糾紛首先要形成勞務關系,在勞務關系存在的期間發(fā)生的糾紛就叫勞務糾紛。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quán)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務合同糾紛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
